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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这一评价标准意在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
对此,彭真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国家能够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以下简称1979年修宪《决议》),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把实行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政权单位扩大到县一级,这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扩大民主与宪法规范之间不一致的问题。
《公报》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提出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就政体说,要解决民主和集中的问题,只讲民主不讲集中不行。针对取消四大的规定,张友渔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绝大多数人名副其实的统治。全民讨论可以发挥我国的重要民主传统即协商的作用。这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具有代议民主的新形式,但本质上是间接民主的体现。
比如,一位公民提出宪法应规定要合理地利用土地的建议,这一建议得到采纳,宪法第10条增写了第5款,即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根据宪法规定,所有的国家机构运行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学界探索民主理论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以后,围绕宪法修改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学界深入探索民主理论,积极为宪法修改草案的完善献计献策。
其中,序言中出现9次,总纲中出现5次,涉及民主自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内容。对宪法与民主的关系,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宪法有密切的联系。其中,《宪法》第1—3条的规范体系集中体现了我国宪法的民主形态,同时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最核心的宪法依据。在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委员认为,把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突出了经济建设,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阐述得更加清晰。
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与自由,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民主监督权利,同时规定了实现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文化大革命酿成十年内乱,使党、国家、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教训极其惨痛。
关键词:现行宪法 社会主义 人民民主原则 全过程人民民主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这一条与宪法第17条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规范是相互衔接和呼应的,形成了完整的民主规范群。这类表述体现了民主权利是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并列的、已经被有效提炼并为法律明确保护的具体权利种类。谈话指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都是国家的主人。
(二)第一章总纲中作为国家制度的人民民主 宪法总纲中的人民民主体现为国家性质、国家组织以及具体民主的形式等规定,构成了我国宪法核心的民主规范体系,构建了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本质属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与功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七八宪法在指导思想上没有进行拨乱反正,仍坚持如果我们不抓阶级斗争这个纲,就不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也就不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集中阐明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代价值,明确了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195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确立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五四宪法不仅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规定了人民实现其权力的各种形式和具体保障制度。因此,恢复和发展五四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就成为全面修改宪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新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历部宪法文本对国家性质有不同的表述。现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民主原则,创新修宪过程的民众参与机制,以多样化的途径吸纳民众对修宪的意见,使其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
在《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的序言中,他谈到:实践表明,对于国家问题、宪法问题和民主制度问题的研究是当前极其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在1982年5月至1982年8月期间,安排必要时间,组织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逐级上报。在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我国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主形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各领域综合的权利保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序推进奠定了重要基础。总之,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充分体现了宪法的人民性与民主性,为宪法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凝聚宪法共识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为在社会变迁中发展人民民主提供了规范与价值基础。
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要健全保证全面实施宪法的制度体系,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在宪法的轨道上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民主治理的具体效能。这类规定体现了宪法人民民主原则对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影响。
集中指导民主,民主在集中的体制机制中才能平稳有序运行。为了让人民群众通过非国家机关的途径参与国家管理,宪法规定了直接民主的途径,为拓展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留有较大的空间,很具包容量。
(一)宪法序言中作为国家发展目标的民主 1982年宪法修改时序言中出现的民主表述主要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了浓郁的中国历史元素以及民主的历史正当性。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对当时世界上111个国家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安排作了文本比较与统计,并提交了报告,主张为了加强人民民主,尊重人民权利,应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第三章提到第二章。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规范表述始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序言和第1条。
把民主与权利融合为宪法规范是现行宪法的重大理论创新。上述两次对七八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从宪法规范上否定了大民主的合法性,以保持宪法与民主实践之间的平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但这种局部修改无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从宪法条文间的相互关系来看,第2条第3款与第16、17、111条等规定的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之间相呼应,形成了完整的民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可以说,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也成为明确的国家发展目标,为现行宪法确立人民民主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我国宪法上的民主不仅保障公民选举权,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强调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全链条人民民主。2.宪法第2条的民主内涵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立法、行政、监察、审判与检察等制度体系在运行中,始终贯彻人民民主原则,体现民主精神。如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时,周鲠生代表认为,宪法草案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实现彻底的民主主义。根据一位公民提出的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不能削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建议,后来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要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
民主原则一贯实现于我们的政治制度……在我们的国家,人民才真正当家作主。该规定明确界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早在起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时,邓小平就把民主分为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民主与法制三个基本范畴,并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反复强调,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他认为,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要积极创造民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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